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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評論
  □潘洪其
  23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規定: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時收受賄賂,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等三種行為,將給予開除處分;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等等情形,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這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頒行以來的首次修法,首次修法就作出較大幅度的修改,這在國家法律中並不多見。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中向好,但食品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現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監管體制、手段和制度尚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威懾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所以,通過食品安全法大修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施以更嚴厲的處罰,實為當務之急。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法的一大亮點,是細化並加重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的情形,可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修訂草案明確了“未履行職責”的具體行為,依照規定的職責逐項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落實了相應的處分規定,包括三種可給予開除處分的行為,並增設了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這些細化、完善和增設的規定,劍指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不作為、失職瀆職行為,充分體現了治食品重在“治官”、“治官”貴在從嚴的原則,對加強食品安全綜合治理具有提綱挈領的重要作用。
  “治官”何以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如此重要?食品安全治理主要分為三個層面。一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從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退市召回和食品銷毀制度,到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打擊懲戒力度,再到建立食品企業安全信用檔案,創造良好的誠信經營環境,都是為了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第一責任”,推動督促生產經營者嚴格守法、規範經營。第二個層面,是各級政府、監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對食品安全承擔監管責任。第三個層面,是社會公眾積極行使權利、履行責任,廣泛參與食品安全綜合治理,包括投訴、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對政府部門的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監督等。
  上述三個層面中,第二層面的監管責任居於核心地位——只有從法律上細化、強化各級政府、監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嚴格追究消極無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法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才能促使監管部門及工作人員增強責任意識,提高履職能力,才能給他們施以嚴明的責任約束和沉重的責任壓力,並通過他們將約束和壓力傳導到食品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推動從源頭上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大修是食品安全從嚴“治官”的一個新起點,接下來在立法修法上仍有大量工作要做。目前,食品安全法缺乏明確、細化的規定,未能與《刑法》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和《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食品安全瀆職罪進行有效銜接,此次食品安全法大修對此也未有直接涉及,這不利於追究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監管人員的刑事責任。據國家食藥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後將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責任人的失職瀆職等責任。可以看到,這將是下一步食品安全修法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也是今後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改革方向。
  堅持從嚴“治官”不動搖,食品安全綜合治理之路將越走越寬。
  潘洪其  (原標題:食品安全治理重在從嚴“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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