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 朱磊
  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如何更加有效地保護餐桌上的安全是人們亟待想要尋找的答案。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分組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時,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藥品審評認證中心主任鮑家科建議,應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信用體系的制度建設。
  在分析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原因時,鮑家科坦言:一是我們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採取了部門分段監管的模式,各個監管部門的職責劃分不明確,職能銜接上存在漏洞,容易出現相互推諉和監管空白地帶。二是企業的違法成本低,對違法企業的處罰不能起到震懾作用。三是社會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機會少,沒有起到社會共管的作用。四是技術標準體系不健全,檢測技術手段落後。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訂從幾個方面入手,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將對遏制食品方面的違法犯罪行為起到積極作用。”鮑家科說。
  修訂草案指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承擔管理責任,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承擔安全責任,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依法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鮑家科表示,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這對於強化企業的自律性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鮑家科認為,應逐步推動企業自覺實施食品良好生產規範的意識,比如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提出質量管理的方針和目標,圍繞這個質量管理的方針和目標建立健全保證食品安全的質量管理體系,而且可以要求規模以上的企業應當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從這些措施入手,促進企業自覺規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也可以為將來對企業進行生產規範的認證打下一定基礎。
  鮑家科建議,對於懲罰性的賠償計算基數應進一步合理考量。
  “近些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這麼多,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違法成本低。”鮑家科指出,對於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應只從食品價款方面考慮作為賠償基數,至少還應從兩個方面考慮懲罰力度:一是違法者的違法利潤值,即到底獲得了多大利潤空間。二是要以問題食品對消費者造成的實際損失為計算基礎,採用一種綜合性的標準確定賠償數額。
  食品安全工作離不開社會齊抓共管。鮑家科表示,在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方面應進一步加強並制度化。要通過進一步健全制度規範,使我國的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更加完善。  (原標題:全國人大代表鮑家科建議:加強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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